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袋(淨重伍拾壹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7年度偵字657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288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大麻1袋(淨重51.8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2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200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9月28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88號駁回上訴,有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執聲字第2109號卷)。而扣案之大麻1袋(保管字號:97年度青保管字第18
3號、淨重51.85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4月4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7980號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見97年度偵字第6576號卷第49頁)。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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