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源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98年度偵字第51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農用割刀壹把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源崎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1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業已期滿未經撤銷。而被告該案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農用割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農用割刀1把,係屬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1037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