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黃建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嫌,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案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自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同年九月十八日止,經檢察官借執行觀察、勒戒,是該段期間共計三十七日應予扣除,不予計入羈押期間)。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當庭宣示被告甲○○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