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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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35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月以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