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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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蘇美文 被告 姚宏法
段6之2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與「事實理由」,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並不一致,另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內容亦非明確,經本院101年1月10日函知補正 陳明 ,迄今仍未補正。本件暫僅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萬6,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請求回復名譽等,尚無涉及金錢之請求,應認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