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紹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玉雲 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