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世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世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世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9日│100年1月9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371號│字第67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33號│100年度簡字第8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5月20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同上││定├────┼──────────┼──────────┤│判│判決字號│100年度上易字第338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6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69號(100年執緝│第3614號(100年執緝│││字第508號)│字第5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