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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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司字第758號聲請人 史超群 即台灣華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其為「台灣華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依上開規定,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台灣華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為台北市○○區○○路5段462號2樓之10,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該公司所在地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裁定移由臺灣士林地方法管轄。
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