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嘉簡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麟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被告林鎮江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六月三十日一0三年度嘉簡字第八五六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A:使用國產骨水泥分配器為病患施作椎體成形術數量統計「29組」,應予更正為「28組」。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附表二A:使用國產骨水泥分配器為病患施作椎體成形術數量統計組數,依附表二A所示各編號數量計算,總計應為28組,然誤算為29組,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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