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533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利開發有限公司劉雅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相對人新利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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