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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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陳淑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年三月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
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
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0年1月19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嗣聲請人將
上開債權讓與之事由,於100年4月間通知相對人,惟經郵
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95年
4月10日95年度執字第5636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
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函、退回信件等件為證,經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