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99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9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凱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5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凱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胡凱智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毒聲字第2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7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994號、第226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悛悔,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犯意,於102年
8月20日上午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居所,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乙次。嗣於同日晚間6時20分許,在上揭居所內為警搜索時,在該處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710公克,餘重0.2708公克)等物,並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因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欄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應補充其尿液檢體編號為「A0000000」、「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毒品鑑定書」應補充其報告編號為「航藥艦字第1028542號」。
㈡另補充理由:訊據被告胡凱智否認有單獨施用MDMA之犯行,
辯稱:應該是藥頭給我的甲基安非他命摻有MDMA等語。經查,被告為警採尿送驗之結果雖同時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陽性反應,然被告自始均否認為警查獲前幾日有施用MDMA之犯行,另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雖未含有MDMA成分,然尚難以此推論被告本件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未摻有MDMA,且本件並無扣到任何MDMA毒品,是本件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除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外另有於於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施用MDMA之犯行。
㈢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安非他命、MDMA而同時觸犯數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聲請意旨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罪嫌,容有未洽,特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犯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執行觀察、勒戒,詎仍不知戒絕惡習,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710公克,驗餘淨重0.270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爰一併沒收銷燬;檢驗取樣0.0002公克,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5546號被告 胡凱智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凱智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毒聲字第2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7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994、226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悛悔,竟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犯意,於102年8月20日上午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居所,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另於102年8月21日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於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乙次。嗣於同日晚間6時20分許,在上揭居所內為警搜索時,在該處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710公克,餘重0.2708公克)、分裝袋23只、電子磅秤1台等物,並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因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胡凱智於警詢、偵│1、被告坦認於前揭時、地│││訊中之自白與供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2、被告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辯稱:││││伊最近一次施用搖頭丸││││,係於幾年前云云。│├──┼──────────┼────────────┤│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全部犯罪事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2年9月9日)、││││偵辦毒品案件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照片5││││紙││├──┼──────────┼────────────┤│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被告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紀錄表│第二級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710公克,餘重0.270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檢察官潘韋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