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務人 邱金成
邱紹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金成於民國101年02月13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邱紹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06年02月13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9,745至民國102年10月13日止之利息外,另筆已償還部份本金$74,463元至民國102年07月13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0,255元│102年10月14日起至│百分之1.5│102年11月1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95,537元│102年7月14日起至│百分之1.5│102年8月1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