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蔡文隆 原告 蔡怡琴 原告 蔡怡娟 原告 蔡怡儂 原告 蔡怡菱 原告 蔡建榮 原告 蔡怡虹 原告 蔡怡靜 上2人共同蔡文隆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被告 王志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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