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

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即

劉美如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游文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1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412156-3

1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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