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告 許秀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婉儀 、 彭麥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淑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告 許秀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婉儀 、 彭麥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