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
債務人 鄭欣雅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周苡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
債務人 鄭欣雅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