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受處分人   官辰炫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7年
11月26日107年度重秩字第124號裁定處罰罰鍰,因被處罰人逾期
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108年2月12日新北警林刑字第00000000
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官辰炫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
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
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
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1款案件,經鈞院以107年度重秩第124號裁定處罰罰鍰新
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並提出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書之送達證書各乙
紙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納
之罰鍰為5,000元,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
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受處分
人應易以拘留五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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