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花政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