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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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 孟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費翔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105年7月13日│20,000元│AC0000000│││││正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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