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①5月、②2年7月、③3月;其中②③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上開①有期徒刑5月部分則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部分接續執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於民國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4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461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耀蕙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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