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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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 王耀宗 (即 王玉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87││├──┼───────────────┼──────────────┼────┼───┼────┼───┤│00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零股│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