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家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偵字第2356號、106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壹公克,含外包裝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朱家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無訛。至扣案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0.81公克),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6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憑,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大麻之外包裝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耀蕙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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