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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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662號聲請人千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於民國87年9月5日與第3人真誠建設有限公司訂立工程合約書,由聲請人承攬相對人位於台北縣永和市○○段第393、394、395、397、398、399、400地號土地新建房屋,嗣完成地下1樓之建築時,因相對人無資金續建而停工,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工程款新台幣(下同)7,343,658元,故依民法第513條規定,聲請人對上開地下1樓建物有法定抵押權存在。㈡嗣相對人因積欠第
3人台灣土地銀行股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債務,土地銀行遂於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系爭永和市○○段第393、39
4、395、397、398、399、400地號等設有抵押權之土地獲准後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執行處以92年度執字第34776號受理在案。㈢系爭地下1樓建物本不與系爭土地併予拍賣,詎鈞院執行處竟於94年6月21日公布之第2次拍賣通知將系爭地下1樓建物併予拍賣,並就拍得之價金308萬元函知暫不予分配,聲請人為向鈞院執行處主張得就系爭地下1樓建物優先受償權利,爰聲請拍賣本件抵押物等語。
二、按「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於強制執行程序拍賣之不動產,如有抵押權存在,除拍賣公告中已載明該抵押權拍賣後不塗銷,就抵押權人得主張優先受償之權利予以保留外,抵押權人得隨時主張實施抵押權。而於他債權人聲請拍賣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中,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之方法,依強制執行第32條之規定,其應以聲明參與分配之方式為之,並主張拍賣價金之優先受償權。
三、查:聲請人聲請拍賣之系爭1樓建物,已據本院執行處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6月21日以93板金拍五字第585號公告拍賣,並於94年7月21日拍定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2年度執星字第34776號卷宗核閱無誤,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系爭地下1樓建物縱有法定抵押權存在屬實,該法定抵押權亦因系爭地下1樓建物遭拍賣而消滅,聲請人如欲實施其法定抵押權,僅得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中以聲明參與分配之方式為之,其再聲請本院裁定拍賣系爭地下1樓建物,為無實益,不應准許。
四、又聲請人如認本院執行處將拍賣系爭地下1樓建物所得價金暫不予分配之行為,有侵害其利益之情事,應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結前,向本院執行處聲明異議,始為正辦,附此指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