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465號債權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淑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宗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林淑霞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縣市政
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以供本院審核。
㈡提出債務人謝宗良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號9樓之7)。
㈢請確認是否有無就本件支付命令聲請金額新台幣9,016元
對債務人為催告?因聲請狀後附之存證信函係就債務人108年6月至109年1月之管理費為催告,而非本件108年8-9月及109年4-5月之管理費催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