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464號債權人 賴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郁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本件逾36,000元部分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轉帳明細表,查狀附2張轉帳明細表金額共36,000元)。
㈡確認事實理由債權人於109年4月12日陸續借款44,000元「
現金交付」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轉帳明細表債權人以轉帳方式交債務人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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