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463號債權人 楊富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詠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聲明內容不完整)㈡確認請求金額及事實理由所載支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貳仟伍佰萬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債務人公司統一編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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