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163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家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陳家駿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影本,且債務人陳家駿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已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文件。(請參照,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提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7台上280號)
二、債務人陳家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