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交上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文豪 選任辯護人 陳世錚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53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上訴人即被告蔡文豪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明示僅就原判決所為之科刑範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20頁),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以為判斷,而僅限於原判決關於被告蔡文豪所處之刑,不及於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
二、刑之減輕事由:被告肇事後於其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即向前來現場處理之警員 藍家成 坦承為肇事駕駛,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考(見偵卷第41頁),其事後並接受裁判,所為符合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針對量刑之判斷暨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雖有過失,但告訴人 林佳萱 亦有超速行駛過失,我的車輛也全毀,不應該被量處這麼重的刑度。且我於車禍事故後就立刻跟告訴人聯絡,並支付醫藥費,後續實在是因為告訴人開出的和解金額太高,致雙方無法達成和解,請鈞院審酌告訴人車禍後是自行步行進入診間,且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回復工作開始上班,從輕量刑等語。
㈡、經查:⒈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並
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復審酌被告此前並無交通事故一類之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本件其未依規定迴車,應負主要之過失責任,相對而言,告訴人雖有超速,然僅略略超過當地限速,違規情節輕微,且其畢竟享有路權,故應認被告之過失情節不輕,本案告訴人之傷勢甚重,被告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經濟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由此已難認原審所量處之上開刑度有何失當之處。至被告雖以前詞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然衡以告訴人所受之傷勢為「硬腦膜上出血、雙側遠端橈骨骨折、雙側股骨幹骨折、左側股骨頸骨折、左側脛骨平台骨折、中臉部顏面骨骨折、肺挫傷」,是告訴人因本此車禍所受傷害包含面部及手腳多處骨折,另受有肺部挫傷、顱內出血,足見其傷勢頗為嚴重,且被告自道路外側於未顯示方向燈之情況下逕行迴轉,對同向行駛之駕駛人而言造成高度之危險性,可見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非輕,況被告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徵得其原諒,而原審量定刑期,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詳為斟酌如上,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且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揆諸前開規定,原判決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縱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其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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