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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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即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00元(30萬元+26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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