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8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80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黃佳真 (原名 黃菊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
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拾
萬零肆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黃佳真前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
打銀行)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信用卡使用
,依約被告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
告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又向渣打銀行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㈢詎被告就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至九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七萬三千一百五十九元(含本金六萬
四千六百二十四元、已到期利息八千五百三十五元),及本
金部分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止,
尚積欠十一萬三千六百八十九元(含本金十萬零四百九十七
元、已到期利息一萬三千一百九十二元),及本金部分自九
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渣打銀行
業於一百年五月二十日將前揭信用卡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
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告,是本件債權已合法移轉予原告
,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餘額代償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
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一件、
報紙公告影本一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客
戶帳務資料二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十一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
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餘額代償申請書影本一件、信
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債權讓與
證明書影本一件、報紙公告影本一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影本一件、客戶帳務資料二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七萬三千一百五十九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請
求被告給付十一萬三千六百八十九元及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合計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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