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債權人 謝狀輝 債權人 洪崇富 債權人 王尹伶 債權人 吳怡瑩 債權人 白逸群 債權人 周宗賢 債權人 李泰廣 債務人勤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維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狀輝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貳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崇富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尹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怡瑩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白逸群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宗賢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泰廣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七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