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5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55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5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