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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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為聲請人)甲○○家中尚有高齡九十歲父親,係身體癱瘓之植物人,現置南投植物人照顧中心,另有二個就學的孩子,家中開支龐大,醫療費、學費均仰賴聲請人扛負,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羈押在案。所陳稱其父親係植物人、家中有稚子,需聲請人照顧等情,除無證據可資證明外,即便屬實,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從而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小琴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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