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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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0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裁定羈押在案。而本院認為被告前開羈押原因,迄今仍然存在,聲請意旨所指摘各節,要與原羈押裁定無涉,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