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195號原告甲○○○
送達
營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代表人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6年6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張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