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8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鋼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志鋼前經本院以其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並裁定自民國100年6月
2日起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年6月24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1年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