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8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715號、第9255號),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志鋼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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