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40號受罰人 周季平 即聲請人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季平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聲請人周季平就任樺啟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98年2月24日就任,並曾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限,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77號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98年8月23日止,受罰人原應於上開清算期限前完結清算,然受罰人遲於98年9月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足認本件受罰人確未於前接揭法定6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算,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