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原告嘉聯影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鄭坤瑞 被告 林明進
陳秋桂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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