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 林志航
賈之寧 資優竅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瑩懋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王尚甫 間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簡上字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爰書記官開庭時片面擷取內容繕打,就相對人王尚甫自陳犯罪之內容,均未如實記載,是有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以期明瞭本院105年度簡上字12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3日、105年12月28日、106年4月25期日之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該3次庭期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是請求交付106年4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聲請人另請求交付105年7月13日、105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前業經本院於106年5月12日以106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有該裁定在卷可按,聲請人此次再行聲請交付105年7月13日、105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屬重複聲請,委無必要,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郭俊德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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