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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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