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秦德進律師
許惠珠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6月9日執行羈押,復自95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