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67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於98年5月20日屆滿,迄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361條第2項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蕭一弘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