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乙○○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0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晉崙通訊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興│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貳萬伍仟元│QF九0四三九九│││││隆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