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張軒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張軒瑋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79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21元。
(二)緣相對人陳張軒瑋於民國105年9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26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04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127元。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7,643元│106年5月27日起至│13.29%│無│無││││清償日止││││├─┼─────────┼──────────┼──────┤│││2│28,478元│106年5月27日起至│12.79%││││││清償日止││││├─┼─────────┼──────────┼──────┤│││3│54,482元│106年5月27日起至│13.79%││││││清償日止││││├─┼─────────┼──────────┼──────┤│││4│301,907元│106年5月27日起至│5.99%││││││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