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告 魏明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啟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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