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欣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欣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欣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6年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452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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