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告 周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屬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請求被告允許原告查閱「豐東加油站有限公司」各項表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表等,係基於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而命被告為一定之行為,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1677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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