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專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52號原告 陳家禾 即 陳逸駿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上述規定均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書狀,僅記載被告「忠華保全」,並未記載完整之組織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起訴不合程式,亦無從合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清單可參,其起訴自非合法,併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